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4日
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公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
(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公证员;
(三)中级职称:三级公证员;
(四)初级职称:四级公证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公证员执业纪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能全面履行公证员岗位职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四级公证员职称,不再进行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定。
(二)三级公证员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二级公证员
1.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四)一级公证员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四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公证事项程序,能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业务。
(二)三级公证员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公证业务工作中。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2)能够独立承办各项公证业务;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
3.工作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2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2件;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
(2)近3年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1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山东公证》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或其为主写作的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5)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
(三)二级公证员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掌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公证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三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正确。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300件以上,其中公益类案件不少于3件;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
(2)近3年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山东公证》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或其为主写作的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4)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5)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党委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6)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
(四)一级公证员
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能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3)具有组织公证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
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指导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的能力和经历;
(3)办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证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表述准确、逻辑性强。
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年均办理公证100件以上,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400件以上;
(2)近3年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
(3)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每部字数在3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山东公证》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的培训讲义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
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或其为主写作的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5)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或中国公证协会表彰奖励;
(6)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公证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立法修改建议或者立法建议被采纳3项以上。
第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符合三级公证员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三级公证员职称。
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符合三级公证员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三级公证员职称。
第四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公证员执业3年以上,且至少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可以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申报评审前,须参加公证员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破格申报须具备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三级公证员破格评审二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条。
第十一条 二级公证员破格评审一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条。
第十二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的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高一级职称前已取得其他系列现层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申报参加公证员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公证员职称: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取得现职称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等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公证业务是指公证工作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
(二)从事公证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是指就法学理论、公证实务或公证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是指全文翻译的公证专业著作;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包含本数;
(七)本标准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是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级表彰是指设区的市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1日。
责任编辑: 司法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