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社保支付限额有提高
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4月1日起调整
住院社保支付限额有提高
本报讯(记者 廖青 通讯员 吴泽波 车子强)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患大病、重病及长期患病费用过高难承受等问题,茂名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出台了有关政策,从4月1日起提高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是调整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从2006年4月1日起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一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的最高限额由4.8万元调整为5.5万元(指除自费之外的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共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额度)。二是改变糖尿病、高血压两种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由每月报销一次改为按月预付、半年报销结算一次,即: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对已列入特殊门诊管理的糖尿病、高血压患者,以每月报销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糖尿病150元,高血压300元)为标准,按月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将应支付的比例额度预付给患者(划入职工个人社保IC卡),患者每月门诊或购药时必须保留***、清单,每半年由患者本人持***和清单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医保科办理一次报销结算手续,不依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或不能提供***、清单的患者,从结算月份的次月起停止预付医疗费用。当月已预付门诊医疗费而又住院治疗的,相应扣减门诊医疗费。三是调整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患者的复检时间,复检由原来的每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
《茂名日报·B版》(2006-03-30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