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江苏省贯彻落实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区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宿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宿城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宿城区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宿城区人民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原则上不再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二、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自2021年10月1日起,宿城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明确指引其向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为:宿城区振兴大道南海路52号宿城区司法局(区综治中心三楼)。向宿城区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并邮寄至该地址;向宿城区人民政府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至宿城区振兴大道南海路52号宿城区司法局(区综治中心三楼)现场办理。咨询联系电话:0527-88751595,邮编:223800。
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