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亮点多接地气
近日,《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将颁布实施。
长期以来,全市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后,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没有强制约束,开发过程中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和容积率等时有改变,容易造成商住用地土地闲置、工业用地低效利用等问题。同时,由于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涉及部门较多,上位法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实际管理过程中部门职责交叉、管理机制不畅。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围绕商品房预告登记、履约保证金、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末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面积限制、部门沟通衔接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贴合全市实际,措施有特色、有亮点、接地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鼓励商品房预告登记。将预告登记纳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约定,有效制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商品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从而避免引发购房人交足房款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纠纷。预告登记并非强制性登记,只是一种约定履行的登记行为,是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二是建立履约保证制度。《办法》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于经营性用地按照出让价款或者租金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工业用地按照出让价款或者租金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超过300万元),从而促进项目按期开、竣工和投产达效,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三是限制末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面积。《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分期规划核实的,末期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土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四分之一,既能有效避免开发企业选择性地进行分期开发,也能实现合同约定的开发面积。四是加强部门沟通衔接。《办法》结合泰州实际,通过加强规划、行政审批和国土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递送,以及审批过程中行政程序的内部化处理,在未新设审批环节的前提下,对违约行为进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