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说明
2017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泰州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从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我受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厘清管理职责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条例》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列明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第四条)二是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重点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教育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作了细化。(第五条)三是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社会责任。(第六条)
二、关于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条例》针对我市工程运输车辆、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等交通安全管理“顽疾”作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条件,要求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在车身后面、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的牌号,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并保持完整、清晰;随车携带通行证;安装车厢密闭装置、防撒漏装置。(第十、十一条)二是细化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条件,明确车辆使用要求。(第十三至十六条)三是加强对电动三、四轮车治理,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采取禁止通行措施,且不得用于客运经营,并明确公安机关对上述车辆违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七、十八和五十一条)。另外,《条例》还就教练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教练机动车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中"买分卖分"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九、二十条)
三、关于道路通行条件规定《条例》围绕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和停车管理等方面作了重点规定。一是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参与评价的部门等内容,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第二十三条)二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强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安全设施,要求交通信号灯合理配时。对设置不合理,辨认不清或者可能造成误导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时进行调整或者修复。(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三是针对“停车难”,《条例》明确了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学校、幼儿园停车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四、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条例》对公交专用车道、城市快速路通行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定作了补充和细化,以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一是明确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车辆,以提高公交专用车道的利用率,缓解城区交通拥堵。(第三十条例)二是明确了城市快速路的禁行车种,以强化对城市快速路的管理,为我市城市快速路的安全提供保障。(第三十一条)三是针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乘车人的一些交通“陋习”作了禁止规定,以促进交通文明。(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
五、关于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以及执法监督和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条例》明确了机动车调控、突发事件应对、信用管理、交通疏导、信息化监管、宣传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举措。(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条)针对城市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能及时撤离现场,占用道路资源,造成拥堵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快速撤离制度,要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立即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保障道路畅通。(第四十三条)同时,为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人性化、亲民化,《条例》规定了一些交通安全执法便民服务的内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公布设置点。(第四十七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公告的相关事项,以规范执法,保证程序合法。(第四十八条)突出提醒服务的内容,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累积达九分以上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方式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第四十九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增强《条例》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针对前面章节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活动,根据《立法法》精神以及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立法指导意见,分别对工程运输车辆驾驶人,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第五十至六十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