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浦口区)征房补公告〔20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7〕3号)等相关规定,依据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和涉及房屋情况
拟征收地块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新校区项目位于桥林街道石碛社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星大道,南至规划滨江大道,西至石碛河,北至浦乌公路,详见附图)。
涉及房屋补偿面积约2.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29户,面积约1.65万平方米(其中已签约127户,面积约1.54万平方米,尚未签约2户,面积约0.11万平方米);非住宅(工企)2宗,面积约0.57万平方米(已签约)。
二、补偿标准
该征收地块上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申请申购征收安置房。
(一)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原房补偿款: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购房补偿款:按照征收安置房基准价的80%确定;区位补偿款:住宅为5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原房补偿款: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区位补偿款:非营业用房为200 元/平方米。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4%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停业补偿费用也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停业补偿费用也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
(三)其他补偿
1.住宅房屋搬家费: 50元/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搬家费费按被征收的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
2.住宅房屋过渡费:按照浦政规〔2016〕3号、浦政规〔2020〕1号有关文件执行。
3.装修补偿款:房屋装修综合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合法权证记载的实有建筑面积或经有效认定程序确认合法的实有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装修综合补偿面积。住宅房屋经调查登记测算,实行装修综合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900元/平方米。
4. 住宅房屋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
提前搬家奖励按被征收的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
5.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安置房的(10平方米以上),可按照同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的50%给予奖励。
6.附着物补偿费:按浦政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房情况
征收安置房地点位于林山雅苑安置点,计划交付日期为2024年11月,征收安置房申购价格3900元/平方米。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申请。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4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石碛社区(联系人:杜尔健,联系电话58278702)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