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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浦口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0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财政局拟定的《浦口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       



浦口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规范区级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责任约束机制,降低投资成本,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6]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根据主管部门建设需要,对拟建设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调研,提请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分析,报区分管领导审核,经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列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重点工程1号文)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按规定交付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业主单位。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其中以区级财政资金为主的重大项目,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代建;有专业特殊要求或者行业监管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由部门自建(部门自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在区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三条遵循经济规律,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ABC”分类管理,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预算评审,做实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合理确定政府年度投资规模,将可用的财政资金限额作为专项预算安排的红线,政府所有建设项目的财政支出要全部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决不允许脱离预算约束在法定限额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要坚持民生支出精算平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对代建项目开展审计工作,财政等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业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不得擅自将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项目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章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和主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政府投资计划,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事项,对执行中发生上述等变更事项按相关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负责协调建设资金的筹措、结算和支付;

(三)会同代建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四)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

(五)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六)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各专项验收、交(竣)工验收; 

(七)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代建合同约定,配合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 

(二)配合主管部门及其业主单位开展征地拆迁、建设工程招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竣)工验收和产权产籍登记等法定建设手续,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三)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作为招标人代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办理在施工中出现的代建合同价调整报批手续;

(六)按照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项目审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业主单位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七)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各专项验收、交(竣)工验收工作; 

(八)按照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及其业主单位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九)配合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支出计划,预、决算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配合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一)负责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十二)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代建方案,签订代建框架协议、代建合同;

(二)负责申报项目投资计划、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三)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主体,会同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立项相关审批手续;

(四)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专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五)配合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项目进度申请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及核拨工作;

(六)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

(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交(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审计工作;

(八)做好资产划转、交接及账务登记、核销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十)协调项目建设中其他相关工作并履行监管职责;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提出代建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代建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框架协议,明确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会同代建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审批部门审批代建管理费标准按照(苏财规[2017]40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详见***1,经适房、安置房代建管理费标准除外),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应在项目概算中单列。

因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重大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办法确定的开支标准的应当事前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一事一议;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苏财规[2017]40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主管部门及其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正式代建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分期、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个工程完工后,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正式代建合同的约定分别进行各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代建单位按相关规定将项目移交给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供货商等主体承担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服务,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档案、竣工资料移交,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不得用于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拨付给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拨付至相关代建单位。

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代建项目资金以及代建项目管理费。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付款申请凭证,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概算。 

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变化幅度超过概算,按照《关于印发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3]176号)文件要求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因业主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等3个条件的,可以从项目结余资金等渠道支付代建单位奖励资金,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二)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的,应当扣减代建费,扣减额度可在代建合同中具体约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街道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期限两年。

***:1、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业务流程图


相关链接:关于《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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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4:22: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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