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雨花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草案)公开
关于雨花台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草案)公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结合雨花台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加快推进“强富美高”新雨花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证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工作任务
(一)公布目录清单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系由法律、法规和***决定设定;2.属于形式审查事项;3. 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办理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行政事项时,应当率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以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全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在2020年全市公布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编制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具体工作包括:
1、落实市级第一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和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在与市级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于7月15日前在区政府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区级第一批清单(见***)中本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配套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书和承诺书格式文本、证明事项设立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并督促本部门相关科室在办理业务时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要求。
2、逐步扩大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按照“减证便民”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不断探索梳理省市第一批清单之外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论证后,将拟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及说明报区司法局汇总,由区司法局报区政府审议后,逐级上报南京市和江苏省,待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持续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的情况,结合国家、省、市和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新要求,对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公安分局、医保分局、各相关部门)
(二)完善承诺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决定要求的证明。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三)规范工作流程
各部门参照《江苏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苏司通〔2021〕14号)和本系统市级部门制定的工作规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并履行公示义务。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办事大厅、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各类证明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证明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虚假不实承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虚假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各相关部门)
(四)强化分类核查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分类确定承诺的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1. 在线核查。风险较小、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的证照类证明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核查。
2. 现场核查。具有一定风险,需要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核查的证明事项,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法定办结时限大于3个工作日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3. 协助核查。相关信息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在线或现场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在法定办结时限内(法定办结时限大于3个工作日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4. 公示核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区政府网站或者在办事大厅、街道(园区)、社区公示栏等场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行政机关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不实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各相关部门)
(五)加强信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出台相关行业领域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省市场监督信息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南京网站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要制定细化措施,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罚措施,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容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相关部门)
(六)注重风险防范
各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风险性较大的事项时,可以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制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七)联通共享数据资源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时解决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扎实推进跨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省《实施方案》、市《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和维护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源,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进度,精心安排实施,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积极开展指导督促。区政府建立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有序开展本区辖区范围内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有关部门掌握本系统相关工作要求后,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积极统筹推进,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实体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大本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积极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加强对《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学习贯彻,收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群众支持、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于工作中遇到的事中事后核查、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行政协助、风险防范和信用体系完善等问题,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四)强化考核监督。按照省市要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并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加强自查工作,强化考核监督。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司法行政部门和审改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接受市司法局对本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告知承诺制实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各相关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区级第一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思想品德鉴定 |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区教育局 |
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
3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公安分局 |
4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 区民政局 |
5 | 住所证明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
6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 |
7 | 农村“五保”对象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8 |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人员证明 | ||
9 | 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 ||
10 | 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证明 | ||
11 | 领取设区市、县级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职工证明 | ||
12 | 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证明 | ||
13 | 义务兵证明 | ||
14 | 供给制学员证明 | ||
15 | 军属证明 | ||
16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 ||
17 | 军队文职人员证明 | ||
18 | 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证明 | ||
19 | 军队在编职工证明 | ||
20 |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证明 | ||
21 | 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 ||
22 | 从业资格证 | 从业资格证换证 | 区交通运输局 |
23 | 机动车驾驶证 | ||
24 | 身份证 | ||
25 | 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区行政审批局 |
26 | 乡村医生学历证明 | ||
27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
28 | 经营场所证明 | ||
29 | 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
30 | 死亡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区人社局 |
31 | 结婚证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
32 | 失业登记证 | ||
33 | 生育服务证 | ||
34 | 出生医学证明 | ||
35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