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关系人的身份证明(如身证件、户口簿等);
4、申请办理同父母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上传父母结婚证;
5、如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6、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中注明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或关系人的户籍在公证机构所在地,如非本地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