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大东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大东区统计局是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能部门。为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公开公正执法,特制定大东区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要求复议或复查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三、检查程序
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区范围内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
(一)属于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例行检查的,在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预先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向被检查单位预告检查的内容、时间及检查员姓名和人数,使被检查单位预先做好检查的配合工作。
(二)对于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统计违法单位或个人,统计执法机构可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查人员示证进场调查。对此,当事人必须依法配合。
四、听证程序
对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执法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大东区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五、处罚告知程序
大东区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大东区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