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市场局小商品大世界市场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信息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19年9月3日,我所收到沈阳食品检验所出具的对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福宁牌绿豆饼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GC014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商品所对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实施了现场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已查明该批次福宁牌绿豆饼为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从生产厂家沈阳福宁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共购进5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批次福宁牌绿豆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通知生产厂家,并且不再继续销售福宁牌绿豆饼。
(三)根据责任分工,生产厂家沈阳福宁食品有限公司由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相应处理。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市场所
2019年12月2日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9月3日,我所收到沈阳食品检验所出具的对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福宁牌绿豆饼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GC014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该商行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决定免于处罚。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下达了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沈大市监食药监品处 字〔 2019 〕68号)。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市场所
2019年12月2日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所
关于福宁牌绿豆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大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区局要求,现将1批次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1921***********82 | 样品名称 | 福宁牌绿豆饼 | |
生产日期 | 2019-08-01 | 型号规格 | 50g×100袋/件 | |
标称生产企业 | 沈阳福宁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沈阳市顺亿面包花园食品商行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沈阳食品检验所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9-09-0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19-09-03 |
二、经营环节
小商品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 商行立即将该批次福宁牌绿豆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通知生产厂家,并且不再继续销售福宁牌绿豆饼。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入5件,规格为50g×100袋/件,进价为70元/件,共计350元,已销售完毕。 |
原因排查 | 为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通知生产厂家并停止销售福宁牌绿豆饼。同时将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售出的食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
行政处罚 | 立案时间:2019-09-03 结案时间:2019-11-27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商行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未处罚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
整改复查 | 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无整改内容。 |
通报移送 | 生产厂家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不需要移送。 行政部门名称:浑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小商品市场监督管理市场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