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47号),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号),统筹我区机构改革和行政职权事项调整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直、市直相关部门要将本次发布的《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本次发布的《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沈大东政办发〔2018〕30号)同时废止。
***:《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大东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 具体办事 | 中介服务事项 | 行政审批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和层级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
区级序号 | 省级编码 | 项目名称 | 区级序号 | 省级编码 | 名称 | ||||||
1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1.《节约能源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发展改革部门 | 由审批部门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 | |
2 | 8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与设立 | 2 | 9 | 按规定出具资产证明 | 区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与终止(变更,是指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 | 3 | 10 | 按规定出具财务清算报告 | 区教育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3 | 1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成立登记、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 4 | 16 | 出具验资报告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变更法人登记 | 5 | 17 | 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注销登记 | 6 | 18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令第250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4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成立登记、变更开办资金登记 | 7 | 19 | 出具验资报告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变更法人登记 | 8 | 20 | 按规定出具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注销登记 | 9 | 21 | 按规定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5 | 16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10 | 25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区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6 | 1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1 | 26 |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区人社局 | 1.《劳动合同法》 2.《***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汽车城辖区内注册的派遣企业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市里下放至区里审批。区内其他派遣企业仍在市里办理相关业务 | |
7 | 27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12 | 36 |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8 | 2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13 | 38 |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 | 有资格的勘测定界单位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9 | 63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4 | 73 | 森林经营采伐作业设计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公布、***令第666号修改)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 | 林业主管部门 | ||
10 | 119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 15 | 162 |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城乡规划法》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 16 | 163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城乡规划法》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 17 | 166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城乡规划法》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11 | 120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18 | 168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城乡规划法》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19 | 170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经定线、确权的地形图为底图)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0 | 171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建筑法》 3.《辽宁省实施 | 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2 | 12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21 | 172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 | 22 | 173 | 城市设计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23 | 17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经定线、确权的地形图为底图)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4 | 175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制定历史建筑原址保护保护措施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3 | 12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25 | 177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 自然资源部门 | |
26 | 179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经定线、确权的地形图为底图)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27 | 180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自然资源局大东分局 | 1.《城乡规划法》 2.《建筑法》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令第524号)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4 | 3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8 | 40 | 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 | 1.《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法》 | 技术单位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5 | 32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 |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或增项审批 | 29 | 41 | 辐射安全分析报告编制 | 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2.《关于 | 具有编制辐射安全分析报告能力的单位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审批 | 30 | 42 | 监测报告编制 | 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 |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 | 经省生态环境厅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6 | 12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31 | 181 | 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区城管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令第***1号)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 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7 | 46 | 取水许可 | 32 | 5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区城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公布、***令第676号修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8 | 50 | 河道管理范围工程建设方案、围垦河道和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 33 | 60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区城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19 | 5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34 | 61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区城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0 | 5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35 | 6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区城管局 | 1.《防洪法》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资质的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1 | 5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36 | 6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区城管局 | 1.《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22 | 6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37 | 78 | 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区卫健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公布、***令第666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23 | 68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38 | 79 | 出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区卫健局 | 1.《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24 | 69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39 | 80 | 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区卫健局 | 1.《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
25 | 71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 40 | 83 | 出具验资证明 | 区市场监管局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令第1号公布、***令第***8号修改) 2.《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26 | 77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前审查 | 41 | 89 | 出具验资报告 | 区文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财政厅 | |
27 | 79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42 | 94 |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 区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2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应急厅 | ||
43 | 95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区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4.《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2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8 | 86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44 | 105 |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 区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应急厅 | ||
45 | 106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区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9 | 8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46 | 108 | 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 区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2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应急厅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
47 | 109 |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区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