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惠鹏雪糕批发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行为案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监食药监洮处字〔2018〕 7 号
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惠鹏雪糕批发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08号612 ;经营者:郑翠英;注册日期:2015年11月2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国产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5日,我局接到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不合格食品后处理转办单(市流通转字[2017]第23号),反映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08号612的沈阳市大东区惠鹏雪糕批发店经营的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俄罗斯大阪雪糕、妙客-草莓口味(雪糕),经抽样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12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10月9日经沈阳食品检验所对沈阳市大东区惠鹏雪糕批发店经营的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规格型号:72克/袋)、俄罗斯大阪雪糕(规格型号:80克/袋)、妙客-草莓口味(雪糕)(规格型号:68克/支)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其中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除食品标签)符合GB/T31119-2014、BG2760-2014、GB2759-2015标准要求。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标签的其他内容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俄罗斯大阪雪糕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标签中营养标签的钠项目不符合营养成分表明值、GB28050-2011要求。妙客-草莓口味(雪糕)检验结论为:经抽检检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标签中营养标签的钠、 其他内容项目不符合营养成分表明示值、GB28050-2011要求。
当事人沈阳市大东区惠鹏雪糕批发店,于2017年9月25日从雪糕生产商(供货商)送货车处购进了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规格型号:72克/袋)40袋、俄罗斯大阪雪糕(规格型号:80克/袋)40袋、妙客-草莓口味(雪糕)(规格型号:68克/支)40支。其中: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每袋进价0.9元、俄罗斯大阪雪糕每袋进价1.8元、妙客-草莓口味(雪糕)每支进价1.3元。销售价分别是: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每袋1元、俄罗斯大阪雪糕每支袋2元、妙客-草莓口味(雪糕)每支1.5元。货值 180 元,销售额180元,获利 20 元。截止案发三种雪糕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三种雪糕时索取了生产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进行了查验,并对进销货情况进行了台账登记。
2017年12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三种雪糕的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2017SC06554、2017SC06555、2017SC06556)三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一份。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称对经营的三种雪糕是不合格产品不知情,提供了食品来源渠道、检验报告和进销货台账等证据材料。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三种雪糕。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者郑翠英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核,对当事人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责令改正复核笔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一、沈阳食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三份。证明:沈阳市大东区惠鹏雪糕批发店经营的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规格型号:72克/袋)、俄罗斯大阪雪糕(规格型号:80克/袋)、妙客-草莓口味(雪糕)(规格型号:68克/支)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证实:现场未发现涉案的三种雪糕;当事人有经营不合格雪糕的行为;同时也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实: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对所经营的涉案的三种雪糕是不合格产品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五、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当事人购进涉案三种雪糕的来源渠道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和对涉案三种雪糕是不合格产品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销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供货商)四平宏宝莱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和铁岭天淇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三份。证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和辽宁康恒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俄罗斯大阪雪糕、妙客-草莓口味(雪糕)雪糕《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对所经营的三种雪糕为不合格产品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郑翠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雪糕《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实: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履行了不合格产品召回的义务。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因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三种雪糕,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也未能提供相关物证。调查人员未能获取涉案的三种雪糕物证。
2018年8月2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洮告字[2018] 1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俄罗斯大阪雪糕、妙客-草莓口味(雪糕)(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标准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有瑕疵的蜜香豆坊-沙皇枣红豆口味雪糕(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标签的其他内容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标准要求——脂肪保留位数错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俄罗斯大阪雪糕、妙客-草莓口味(雪糕)(食品标签中营养标签的钠、 其他内容项目不符合营养成分表明示值、GB28050-2011要求——钠含量标示错误,应标示为“0”)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了涉案雪糕的进货日期、生产商(供货商)、商品规格、数量,进销货价格以及销售情况。查验并保存了生产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雪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