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塔湾分公司不合格板栗酥(糕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29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塔湾分公司经营的板栗酥
(一)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沈阳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塔湾分公司经营的板栗酥(糕点)(规格型号:400g/盒,购进日期:2021年7月25日),菌落总数检验项目实测值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NO: 2021SSJ00346。
经查,当事人表示销售的板栗酥(糕点)(规格型号:400g/盒,购进日期:2021年7月25日)为从鞍山有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天该产品购进了12盒,进货价为5.5元/盒,销售价为8.8元/盒,当日售出3盒,8月3日售出9盒,该产品获利39.6元。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没有查询到当事人有违法记录。
(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不处字〔2021〕116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保存有进货台账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决定免于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处罚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且保存有进货台账和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三)将案件线索移送进货来源管辖地区:鞍山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