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20年8月20日),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鲜阳汇诚生鲜超市经营的散装黑芝麻、鹅蛋、鹌鹑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3日,我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沈阳)有限公司编号分别为FSY202****2585、FSY202****2584、FSY202****2563的检验报告,该三份报告显示沈阳市皇姑区鲜阳汇诚生鲜超市在2020年7月11日由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中,销售的鹌鹑蛋兽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鹅蛋兽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7月24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舍利塔所执法人员对鲜阳汇诚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从石家庄市藁城区创利旺芝麻加工厂购进散装黑芝麻15千克,进货价21.60元/千克,对外销售价23.80元/千克,截至2020年7月24日我们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57.00元 ,没有缴纳税款,违法所得33.00元。2).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从辽阳县蓝叶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了散装鹅蛋20千克,进货价20.00元/千克,对外销售价22.00元/千克,截至2020年7月24日我们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40.00元 ,没有缴纳税款,违法所得40.00元。3).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从辽阳县蓝叶禽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了散装鹌鹑蛋30千克,进货价8.20元/千克,对外销售价9.16元/千克,截至2020年7月24日我们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74.80元 ,没有缴纳税款,违法所得28.80元。
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鹅蛋、鹌鹑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一)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分别作出编号为“沈皇市监处字(2020)031号、沈皇市监处字(2020)032号、沈皇市监处字(2020)033号”的行政处罚:拟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的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上缴国库;拟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的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0元,上缴国库;拟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鹅蛋的行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不合格批次黑芝麻、鹅蛋、鹌鹑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相关《检验报告》材料后,于当日在超市门口显著位置上张贴了“召回公告”信息。
(四)已告诫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加强进货查验制度,认真做好食品溯源工作,防止此例事件再次发生,营造安全的食品经营环境。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撰稿人:王赟
审核人:张海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