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全区各行政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号),现将调整后的《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部门要将本次发布的调整后的《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凡未纳入《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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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皇姑区).xlsx
皇姑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协调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