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废止和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7月2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将废止2件省地方性法规,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15件省地方性法法规。
为落实***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取消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一系列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自2016年7月开始,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其中17件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
其中,将废止的2件法规分别是《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
在修改的15件地方法规中,《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水文条例》《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涉及已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规定将被删除或者作相应修改。
《辽宁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