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更多重大事项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5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今后,更多重大事项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实施8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重大事项的范围、提案的主体、审议程序、监督和追责等方面都需进行修正和完善。此次修正,一方面增加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并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城镇建设”“地方政府举借政府债务”“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项”等5项内容补充至需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同时,根据监察法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提案主体,即,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政府、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为提升省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审议质量,修正案草案规定,在确定重大事项议题前,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并进行专题调研;提案人在提报重大事项时,必须如实提供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材料;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郭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