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法政办发〔20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
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根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沈政办发〔2016〕28号)、《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法库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分预案,也是法库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预案。县政府相关部门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成立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成员单位的专项预案及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建立完善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传达市指挥部启动和解除命令及相关要求;负责向市环保局及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及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各项记录,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档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配合县政府督查室开展应急响应督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督查室、县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执法局、交通局、卫计局、安监局、县政府应急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负责协调县电台、电视台及法库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
2.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制度。
3.县经信局: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相关企业编制“一厂一策”的限产操作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限产措施。
4.县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5.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调流管理措施。负责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负责制定《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负责组织落实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6.县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报道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负责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的工地施工;负责对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沥青拌和站和裸露地面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负责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市政工程工地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措施和停工措施。
8.县执法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进行检查。负责加强各类露天堆放煤堆、沙堆、灰堆、渣堆的防尘执法检查,督促落实防尘措施。
9.县交通局:负责配合县公安局做好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限行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负责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停工措施。
10.县卫计局:负责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1.县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限产措施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和解除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应急信息。
1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重点实施秸秆禁燃,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实现各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协调联动,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制度。
县各有关部门依据《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发布本部门的专项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至3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2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3.橙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3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4.红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二)预警启动条件。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启动和发布程序。当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通知,第一时间通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县政府应急办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当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时,县政府应急办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所有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
(四)预警解除。
当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时,县政府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预警解除情况。
解除蓝色预警时,应急办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县委宣传部及县环保局解除预警。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应急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分级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在法库县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县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3)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Ⅲ级响应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在法库县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县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县经信局负责按照黄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县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措施。
(5)县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6)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7)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增加建成区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1次。负责落实建成区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拆除、浮土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
(8)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9)县交通局负责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0)县卫计局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1)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3)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在法库县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县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公众做好防护。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县经信局负责按照橙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县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措施。
(5)县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6)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7)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负责落实建成区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拆除、浮土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增加建成区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8)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9)县交通局负责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0)县卫计局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1)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3)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在法库县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县电台、电视台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公众做好防护。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县经信局负责按照红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县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当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红色预警,并预判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时,负责组织落实幼儿园、中小学停课措施。
(5)县公安局负责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负责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6)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7)县住建局负责落实建成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负责落实建成区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拆除、浮土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增加建成区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以上,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以上。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8)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9)县交通局负责配合县公安局对全县营运货车实行限制行驶措施。常规公交全天执行高峰运营方案。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0)县卫计局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1)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3)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说明。
1.工业企业限产、工地停止作业、交通调流等响应措施的落实均需要一定的反应周期,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专项预案、操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时,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
(四)信息报送。
1.应急响应期间,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将本单位前1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分别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督查室。
2.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动态信息,于每日11时前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五)总结。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工业企业要及时做好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和总结,建立应急管理档案。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及限产工业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项制度、人员通讯、物质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到位。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限产工业企业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
(二)财力保障。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交通车辆、应急演练所需费用等。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也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县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现有应急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宣传部门要广泛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网络发布相关信息。
(四)制度保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专项预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响应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相关工业企业要制定具体限产操作方案,明确各项限产减排措施、操作程序及减排指标,建立可追溯的响应记录及企业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成员单位的专项预案以及限产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须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宣传保障。
1.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2.指挥部要在每年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到来前组织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应急人员业务能力,保障预案落实。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2.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3.黄标车: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粘贴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二)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政办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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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联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