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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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290元调整为400元;海城市由250元调整为380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5元;海城市为3.8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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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3:37:5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