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当家职工做主
市总工会与市劳动仲裁部门密切合作,在全国率先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争议案进行仲裁,2001年以来,已为106家企业的集体合同争议做出仲裁,为10万余职工保全职工债权10亿多元。不仅维护了职工的经济利益,确保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也为企业实施破产、兼并、重组、引资和失业“并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上世纪90年代末期,许多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长期亏损,造成大量职工下岗、失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集资款的现象严重,职工虽然和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很多条款,尤其是关于福利方面的条款得不到解决,造成企业和职工之间、职工和政府之间产生矛盾。
据了解,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厂长代表企业依据《劳动法》等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由于在合同履行上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当遇到违背集体合同条款、损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集体合同往往显得无能为力。
企业改制如何保护职工的利益问题摆在了工会组织、企业与政府面前。市总工会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让集体合同发挥效力。市总工会在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创建了集体合同仲裁机制。
2001年3月,我市进行了首起集体合同仲裁。台湾中橡公司与市政府签订了整体收购化工二厂的协议。但由于企业存量资产有限,难题出现了。一方是欠银行的上亿元贷款,一方是拖欠企业1500名职工的工资款、安置费等4000万元欠款。一起以工会代表职工的集体合同争议案仲裁开庭,经过劳动仲裁决定,企业全部资产将用来抵偿欠职工的债务,为职工保全资产2500万元,分三批偿还职工债务。中橡公司按协议对化工二厂进行了整体收购,并安置50多名下岗职工回厂就业。
2002年3月,市农机厂工会代表职工通过集体合同争议裁决,为职工保全了包括土地在内的1300万元资产,使“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市总工会还分别与市劳动局、市经委、市体改委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工会要主动发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未建仲裁机制的企业不得评先进,不核发工资手册;工资协商必须写进集体合同;企业多年拖欠职工的工资、保险、集资款和如何解决职工聘用、下岗条件和待遇写进集体合同;企业改制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签订集体合同,否则不予验收,验收必须经地方工会签字。通过这种引导与强制,2002年就有1165户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了集体合同,这些企业的职工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上首先取得了主动权。
目前市总工会已摸索建立了四种具体操作方式:一是组织资产变现,将变现所得按民主决定的方案在职工中予以分配。二是职工资产委员会对于不能立即变现的资产,采取出租、租赁的办法,将所得资金优先偿还相对困难的职工,逐步变现。三是工会组织职工将仲裁所得资产入股并引进外部资金按公司法组建新的公司,将职工原来的债权变成新企业的股份。新企业用工以原企业的职工为主,安置职工就业。四是工会利用仲裁裁决书对抗外部债权人,以保全职工债权,然后再申请企业破产,通过破产程序清还职工债务。目前,已有20多家企业采用第三种方式,解决了职工的就业问题。
保全的资产划到工会名下,工会成了真正拥有企业资产的“大老板”。各企业为此专门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职工民主选举管委会成员。保全资产的变现、出租、合资、合作、偿还职工债务等,都由这个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确保了保全资产不流失。
目前,通过工会组织职工入股创建的新企业在鞍山已达到十多家,就地安置下岗职工上万人,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和威信也在职工群众中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