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工特发〔2015〕4号关于加强鞍山市工业特种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财政部门在工业特种资源行业项目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监督有力的工业特种资源行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特种资源行业管理工作,保障镁、硼、滑石、萤石、膨润土、玉石等工业特种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镁资源保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15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工业特种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工特发〔2014〕28号)要求,经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财政局研究,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镁资源保护费对全市镁、硼、滑石、萤石、膨润土、玉石等工业特种资源行业的支持发展适用本通知。
二、镁资源保护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原则。
2.支持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整顿矿山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开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工业特种资源制品,限制生产低档制品的原则。
3.坚持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内资、外资,上市融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扩大产品出口,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原则。
4.坚持鼓励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原则。
5.坚持有利于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市镁资源保护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精深加工项目。主要包括:深加工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项目。
2.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矿山剥岩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省级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项目、辽宁“四宝”行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
3.行业升级项目。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研发项目、辽宁“四宝”行业基地建设项目。
其他项目由省政府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负责
四、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市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的工作安排和年度项目预算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企业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将项目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所得税汇算报告等相关材料,通过《省工业特种资源项目申报网》报县级工业特种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市财政局审核。
五、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市财政局结合实地进行调研,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镁资源保护费具体使用范围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合格后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下达计划,项目完工后由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复审,并结合项目情况由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市财政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行业专家一般为5人、财务专家2人)对项目进行评审。
六、各类项目经专家评审后,依据《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流程管理办法》报委党组研究。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依据研究决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和省财政厅,由省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七、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负责指导监督企业的项目实施,并负责日常检查、考核,市财政局、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负责对企业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批复项目实施的单位不予资金支持,并取消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八、市财政局、市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建立镁资源保护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
九、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事前调研、事中推进、事后监督的管理,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填表)。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