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针对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现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补充规定
199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际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划分为即得补贴与借支补贴两部分: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的住房补贴加上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为即得补贴部分;实际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差额住房补贴为借支补贴部分。在发放借支补贴时,发放单位必须与职工本人就借支补贴部分签署《职工住房补贴借款协议书》(附后),如未达到25年工作年限,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追还。
二、对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的认定
1、原有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动迁安置后,其面积以房屋证照的面积为准,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货币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己享受住房面积。
私有住房动迁安置后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享受住房面积。货币安置面积高于原住房面积部分,计入职工己享受住房面积。
由个人出资并已确权为商品房面积部分不计人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2、职工向单位交出父母等亲属的福利住房后为本人扩房,所扩得后的全部住房面积计入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所交出的原住房不计入其亲属的已享受住房面积。
职工向单位交出个人从市场购买的住房后为本人扩房的,个人购买面积部分不计入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3、离婚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的确定以1999年10月1日为限,此前离婚职工按法院判决和司法调解的结论为依据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此后离婚的职工按其离婚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住房面积确定其己享受住房面积;再婚职工再婚前双方所取得的住房应合并计算,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4、职工继承、受赠的私房(含房改房)不计人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5、职工的单位分配住房因赠与、转让、抵债等原因造成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该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6、职工的单位分配住房因置换发生面积变化的,原则上以单位分房记录为准确定原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单位分房记录不清的,以置换后房屋证照面积为准计入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若换房时职工以市场价支付过差价,可依据换房手续按原住房确定其已享受住房面积。
7、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发生亲属间更名的(交易除外),以房屋证照为准确定为现承租人的已享受住房面积;未更名但由亲属居住的,原则上以房屋证照为准,确定为房证所有人的己享受住房面积。如房证所有人已享受的住房面积达到其住房面积标准或该房面积计入房证所有人的己享受面积后,其实际已享受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20平以上的,则该住房面积须计入现居住人的已享受住房面积。
8、享受奖励住房的职工,其奖励住房按有关规定获得合法产权证书后,面积不计入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
9、租住军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不作为职工已享受住房认定,在腾退该住房,且由部队出具证明后,方可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如租住军队可售住房或已参加房改购房,包括从军队购买的安居住房,均作为职工的已享受住房予以认定。
现役军人从军队分配的住房和购买的安居住房,暂作为其家庭已享受住房认定,退役后,参照前款处理。
三、关于住房补贴计发有关问题
1、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时,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全额一次性发放:
(1)职工实际购房款等于或高于应发住房补贴额的;
(2)职工实际拥有住房面积小于其住房补贴标准20m2以内的。
2、职工已获得单位发放的现金购房补助,购房并取得全部个人产权的,其所获得的现金补助须依次从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中扣除,余额予以计发,超额部分不再返还。
3、职工家庭除夫妻以外的其他亲属或同户籍其他成员不得利用住房补贴购买同一处住房。
4、七十岁以上离退休人员可以现金形式优先计发住房补贴。
5、离退休后全部关系由本市转住外地,或由外地转入本市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地单位发放。
6、职工须将现有公房参加房改购房后,方可发放住房补贴。
7、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的职工,其职务变动后,按其住房补贴标准面积减去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包括成本价购买部分面积)的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8、本地职工购买外埠住房,可予以认定。
9、1999年10月1日后死亡,且已享受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按以下规定计发:
(1)死亡职工是新职工的,其单位自新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按月补贴;
(2)死亡职工是老职工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25年×死亡职工生前实际工龄(满25年为止)
四、本文中所指面积均为房屋建筑面积。
五、以上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职工住房补贴借款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