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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沈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1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8日发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疫情跨境流动传播的风险增大。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快推动复工复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7号令和《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精准防控、一视同仁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一)境外入沈人员入关前须准确填写健康申明卡、入境申报表和入境登记卡,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有序测温。

  (二)境外入沈人员如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异常情况,由专人引领至机场隔离室观察。在隔离室观察期间,如经进一步检查确认有发热(≥37.3℃)、咳嗽等不适症状,由市急救中心120转运车转运至定点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北陵院区)诊断治疗,个人行李由机场工作人员代领并随行。

  (三)境外入沈人员如身体状况无异常,由各区、县(市)安排专车免费接到指定地点,集中组织核酸检测取样。检测期间,境外入沈人员应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等候检测结果期间如产生食宿费用,由各区、县(市)政府承担。

  (四)境外入沈人员在核酸检测取样后,须进行为期14天隔离观察。

  (五)境外入沈人员隔离观察方式可区分不同情况选择居所隔离观察、单位隔离观察、入住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自主选择宾馆隔离观察。需要集中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食宿费用自理。隔离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间,依隔离方式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责成社区(村)、单位、宾馆分别履行管理责任。如出现发热(≥37.3℃)等异常情况,立即联系市急救中心120转运车转运至定点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北陵院区)诊断治疗,诊断为感染新冠肺炎的,转运至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

  (六)境外入沈人员如经沈阳市中转到省内其他市的,由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相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接回。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统一入住指定宾馆,食宿费用自理。

  (七)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沈的有境外行程史人员,须在抵沈后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如实报告,并在自抵沈之日起一律实施隔离观察至14天期满。

  (八)中外人员入境来沈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九)全市涉外单位须及时对本单位入境的中外人员履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十)全市高校结合延迟开学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要及时向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在属地政府的安排指导下,做好人员隔离和疫情防控工作。

  (十一)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十三)承担境外入沈人员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市直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树立大局观念,合理分工,通力协作,无缝衔接。参与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热情友好,耐心细致,温馨周到,充分尊重其宗教信仰、饮食和风俗习惯,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及时帮助境外入沈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境外入沈中方人员可关注“盛事通”微信公众号,进入“健康通行码”版块,阅读温馨提示条款,点击申领办理按钮,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认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专属“健康通行码”,作为个人在沈阳市域内通行的电子凭证。

  三、严肃法律责任追究

  (十五)入境来沈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十六)选择集中隔离观察以外方式的,要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有关规定,隔离观察期间出现拒绝接受医学监测、隐瞒谎报病情、擅自外出等情形的,立即转送至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食宿费用自理。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十七)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沈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十八)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设立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024-86847777。

  (十九)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境外入沈人员疫情防控有关事宜的通告》(第9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2020年3月19日零时起施行。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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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1:52: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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