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的通告
为落实《***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17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业务。
二、除加、改、扩建项目外的建筑工程,编制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具体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意见为准)
(一)事权分工
1.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对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番禺区局负责辖区内除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以外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区局、空港经济区负责辖区内除跨区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案件受理及具体承办部门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办理的案件纳入集成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广州市综合受理平台进行受理。各区局结合各区集成服务工作进展,参照执行。
(三)办理时限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调整)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咨询服务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本通告自2018年7月30日起试行。
***:
1.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事指南.docx
2.调整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doc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服务办事指南.docx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