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知识产权园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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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杨教〔2014〕15号 杨 浦 区 教 育 局 关于同意上海知识产权园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批复 上海知识产权园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月20日递交的关于上海知识产权园培训中心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已收悉。 经查验学校的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清算报告、善后问题的处理安排等有关材料后,我局认为你们根据学校办学章程,提出终止办学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终〔2009〕2号)第四章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贵公司的申请,自即日起终止办学,由我局收回上海知识产权园培训中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根据法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此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杨浦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此复。 2014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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