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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高商务载体品质和商业品牌集聚度,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电子邮件:bsfwyfzk@163.com

2. 信函:泰和路2453号楼304室 邮编20094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614日。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宝山区商务委员会

2020515


***: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升产业能级,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高商务载体品质和商业品牌集聚度,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效应,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185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4800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宝山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17版)明确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服务、专业服务、健康服务、电子商务及各类商务商业服务等领域的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税关系落户的企业。且这些企业应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服务业引导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吸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每个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优质重点企业

1、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

加快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优质商务商业企业,集聚总部经济,对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500以上,且公司规模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对于设立或者迁入我区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内因公司发展需要扩租办公用房面积达到支持标准的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经审定后按上述标准予以支持。对已获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近两年内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3、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和贸易型总部

1)鼓励民营企业在本区以企业总部、总部型机构形式设立民营企业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民营企业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给予3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暂未达市商务委(沪商规〔20191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民营企业总部职能的区级民营企业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2)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宝山区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对引进或设立的贸易型总部,经市商务委认定后,按照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市级贸易型总部,给予2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暂未达到市商务委(沪商综〔201548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认定条件,但实际具备贸易型总部职能的区级贸易型总部,经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4、支持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区域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引进发展各类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0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100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5、支持举办各类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

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支持举办、参与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服务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鼓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

支持引进对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50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2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五)支持商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消费增长

为优化区域商业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品牌集聚度和消费贡献度,发挥政策引导效应,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商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执行。

(六)支持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

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辐射和溢出效应,全力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新的重大任务,切实发挥贸易对区域战略转型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着力打造宝山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推动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宝山区《关于建设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具体根据《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执行。

(七)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区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具体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

根据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转发申报通知。各申报企业经所属镇、园区初审同意后提交申报资料。

2、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及综合评估工作。

3、审核转报

区商务委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统一上报申报资料至申报主管部门。

4、资金配套

区商务委将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项目),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资金配套。

5、验收评估

申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经申请,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

(二)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流程

1、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每年定期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宝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在线发布申报通知。

各镇、园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及筛选,审核通过后予以上报。

2、综合评审

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走访企业,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3、资金拨付

经审议通过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相关规定执行拨付流程。

4、绩效评估

区商务委根据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以国家、本市各相关部门的申报文件要求为准;

2、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需申报单位和所属镇、园区分别加盖公章);

3、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

4、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6、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7、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商务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商务委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服务业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区审计局、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项目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05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商务委〔201729号)、《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试行)》(宝商务委〔20193号)同时废止。

 

 

***

1、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2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

 

***1

宝山区关于促进消费增长和商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区域商业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提升品牌集聚度和消费贡献度,发挥政策引导效应,为人民群众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商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打响上海购物品牌 加快国际消费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优化供给促进消费增长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年度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名品牌的引入;支持传统商业改造升级;支持民生工程项目的升级打造;支持消费带动型产业的发展等。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关系在本区的企业。

(二)对引入优质品牌、业态及产业做出贡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

(三)其他经市、区委、区政府及市商务委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优质品牌的引进和打造

1、鼓励商业载体引进品牌企业。引进国际一线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的,分别按每家3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近两年米其林评定三星、二星、一星餐厅开设门店的,分别按每家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近两年黑珍珠评定三钻、二钻、一钻餐厅开设门店的,分别按每家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载体运营方。

2、对接进博会,促进消费升级。对近两年新设立或迁入我区的免税商店,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注册落户我区的国别商品中心(商品直销中心)等,经认定,按每家面积300—1000(含)平方米及1000平方米两个等级,以不超过30万元、8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对创新开发宝山传统特色衍生消费品并产生一定效益和影响力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3、鼓励商务载体提升商业配套品质。在建和既有商务载体引进知名连锁品牌咖啡、便利店及知名餐饮开设门店的,经认定,给予载体运营方2个月免租期相应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连锁品牌总部企业落户本区的,经绩效认定,按每家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5、鼓励发展首店经济。知名连锁品牌、老字号等企业在我区开设首店的,经认定,按每家面积20--100(含)平方米、101--200(含)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上海首店以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宝山首店以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6、鼓励老字号品牌培育打造。相关企业(园区)获评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称号的,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传统商业的改造升级

鼓励传统商业载体、商业项目进行整体升级或局部改造。对载体完善基础设施,提升软硬件水平,打造精品商圈商街、智慧商圈以及建设融合本土特色的主题街区、后街经济的整体改造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载体增加体验型、服务型功能的局部改造项目,经认定,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配套商业项目的升级改造

1、支持特色小店发展。经认定的特色小店在宝山开设门店的,给予一次性2个月租金补贴支持。经认定的早餐示范门店,按每家面积20--100(含)平方米、101--200(含)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以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

2、支持消费产业支边惠农,开展产销对接。对在本市设立专卖店5家(含5家)以上销售连锁企业,经认定,每家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年度补贴上限10万元;对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相关产品且年销售额合计达10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每个平台每年补贴10万元。

3、支持商业业态升级。经认定,按每家面积20—100(含)平方米、101—200(含)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以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补贴标准上限给予支持,且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支持示范性标准化菜市场2.0建设 ,给予每家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四)支持消费带动型产业的发展和集聚

1、鼓励引进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租赁经营场所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打造夜上海特色消费示范区。经市级部门评定,给予运营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经区级部门评定,给予运营方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鼓励引进发展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5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30亿元的,给予80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4、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工程。相关企业(园区)申请并获认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特色街区等国家、市级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幸福产业集聚发展。对婚礼服务、婚庆消费、婚庆商品等幸福产业链相关企业,经认定,首次在宝山购置自用经营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首次在宝山租赁经营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行业协会为我区引进消费产业链优质企业。年度引进50家企业以上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五)支持开展各类重大活动、重点项目

鼓励在本区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业活动,经认定,给予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

1、支持举办新品首发活动,经认定,给予相应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原创设计师品牌等在我区进行首发全球新品,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举办、参与经市商务委、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商业发展的展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活动产生市级层面以上辐射效果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支持有利于推进本区商业发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含艺术商圈活动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委提交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和机构申请的支持内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二)申报材料

1、填报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附相关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4、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审核和拨付

按照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核和拨付流程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20205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2

宝山区关于对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促进产业能级提升的专项政策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全面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溢出带动效应,全力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大新的重大任务,切实发挥贸易对区域战略转型促进作用,不断提升区域产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着力打造宝山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推动宝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上海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宝山区《关于建设上海四大品牌重要承载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政策涉及的进博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在宝山举办各类与贸易相关经贸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开展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合作,吸引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竞争力和有影响力的名牌、名企和机构落户宝山,促进宝山产业能级提升。

第五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支持区内企业参展

鼓励区内企业的海外母公司参加进博会,对参展单位的展位费(包括布展费、特装搭建费及设备租赁费等)和宣传推广费等给予支持,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 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区内企业交易

对采购企业与参展企业签订货物贸易进口意向协议或获得进口商品品牌代理权,意向成交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五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履约商务对接。从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按合同履约的,凭采购合同和海关单据,按千分之五比例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采购企业与参展企业签订服务贸易意向技术进口合同,意向合同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五比例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用于履约商务对接。按规定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并按合同履约的,按千分之五比例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举办品牌活动

鼓励企业和机构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的主题论坛或会议、招商推介活动、签约活动以及采购需求对接等活动。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和机构在宝山举办有影响力的论坛、贸易投资技术交流或展会等经贸活动。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经区委、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要论坛或会议,按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举办上述论坛活动需申请区级资金扶持的项目,应当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通过后予以执行,未列入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四)支持打造高品质贸易平台

鼓励支持企业在宝山打造“6+365”常年展示交易平台(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专业服务平台),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注册落户我区的国别商品中心(商品直销中心),经市商务委认定,在区内新开的国别直销网点,建筑面积300-1000㎡及1000㎡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80万元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50%的标准。

鼓励支持进博会签约参展品牌以及其他国际知名品牌在宝山开设首店、旗舰店。经认定后,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贸易主体能级提升

支持企业稳规模促转型,对转型有成效以及对区域经济贡献明显的企业,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申报认定各类高级资质。对海关首次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类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支持引进贸易企业

支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参展企业或采购企业在宝山区新设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货物贸易类企业、服务贸易类企业和代表处予以资金支持。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500万元。给予代表处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费资助。

支持引进贸易功能性机构,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促进机构和经贸类行业协会,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经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对经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对经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未达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支持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申报要求

申请企业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商务委提交资金所需各项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企业和机构申请的支持内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二)申报材料

1、填报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附相关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4、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七条 审核和拨付

按照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核和拨付流程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意见20205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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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2:58:1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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