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 全州县烟草专卖局
(二)负责人:蒋洪涛
(三)执法区域:全州县
(四)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五)办公地址: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126号
(六)监督电话:12313
(七)邮编:541500
(八)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子烟管理办理》。
二、执法人员名单
行政执法人员名单.xlsx
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2.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3.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4.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的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
5.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6.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7.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量邮寄、易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8.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9.对无主案件(寄递环节无证运输)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假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10.对无证批发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11. 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2.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3.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4.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申请è受理è审批è决定è送达
(二)行政处罚
市场稽查/举报è初查核实è立案è调查取证è审核审批è作出处罚决定è送达è执行è结案è归档
五、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起诉。
全州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