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快速发展,振兴我区建筑经济,充分发挥建筑业增长在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敬请写明原由。
意见征求时间:2023年4月28日—5月10日
联 系 人:李凯
联系电话:0825-3180582
电子邮箱:631559095@qq.com
***: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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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区建筑业快速发展,振兴我区建筑经济,充分发挥建筑业增长在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等方面的作用。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遂府发〔2019〕7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遂府发〔2020〕4号)、《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高建〔202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对象
在高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
二、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规模扩大。
1、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高新区给予 600万元奖励。
2、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高新区给予 120万元奖励。
3、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高新区给予40万元奖励。
4、对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晋升为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等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高新区给予40万元奖励。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高新区给予奖励4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增加奖励30万元。
5、符合上述政策奖励的建筑企业从第二年开始领取奖励金,每年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领取,若在此期间公司注册地变更至高新区以外的地区,不再享受区内任何奖励政策。
6、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高新区统计名录库内的建筑企业,按照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予以奖励,该企业当年建筑业产值中在高新区申报的增值税计税的部分认定为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达到500万元奖励4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政府平台公司脱虚向实,单独成立或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成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同等享有对应资金奖励政策。
(三)鼓励建筑企业创先争优。
1、在高新区注册并进入高新区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以上一年度产值应税部分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依法足额在高新区纳税并入统,奖励3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2、新进入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入库当年建筑业产值计入新区并以应税部分为基数,依法足额在高新区纳税的部分视为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按上述净增产值奖励,其中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奖励10万元,产值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增加2.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和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高新区给予不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遂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的前提下,引进人员属于高新区紧缺、稀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高新区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根据高新区人才引进奖励政策执行。同时,引进人才享受高新区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申请使用,其子女可享受在高新区的就读政策。
三、吸引建筑业企业落户高新区。
1、大力引进优质企业、支持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离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企业重组等方式在高新区注册。新注册在高新区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并进入高新区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高新区给予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扶持补助资金1000万元、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扶持补助资金5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按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40%的比例执行。
2、新增入库并履行统计义务的建筑业企业,高新区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补助,二级、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的标准支付补助资金。
3、新注册在高新区的独立核算三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入库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在依法完清当年税收并入统后,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作为支持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分2年补助给企业,补助总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万/年。
4、注册在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高新区购买非住宅类自用行政办公用房,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分别按照500元/㎡、4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
5、注册在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高新区租用非住宅类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用于本企业办公的,且办公场所面积大于200㎡小于400㎡,补助房屋租金3万元。办公场所面积大于400㎡小于600㎡,补助房屋租金6万元。办公场所面积大于600㎡小于800㎡,补助房屋租金9万元。办公场所面积大于800㎡,补助房屋租金12万元。补助资金分2年补助给企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在企业入库入统一年后支付。
四、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发展
(一)鼓励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建筑工程。
1、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五条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高新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项目除外)单项合同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必须招标工程,可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择优发包。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可在相同条件下竞争择优发包。
3、鼓励外地来高新区投资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高新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开展合作(如组建联合体等),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法人项目公司。鼓励外地企业中标PPP建设项目的,其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劳务分包项目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分包给高新区统计名录库中的建筑业企业承建。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优先选择高新区统计名录库中的总承包企业,鼓励优秀设计企业与本地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外地企业与高新区施工企业联合承建、依法分包工程,当年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每完成入统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且依法足额在高新区纳税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奖励不设置上限。
(二) 鼓励企业对外扩展。支持高新区建筑业企业与大型房企、央企、国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平台积极拓展高新区外建筑市场。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主动做好外出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走出去”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依旧在高新区,高新区外产值入统并依法在高新区纳税的,按当年在高新区纳税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外拓展产值前10名的企业命名为“优先拓展企业”。享受此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当年净增产值奖励。
五、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
(一)倡导企业诚信经营。
1、对连续 3 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人社行政部门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A 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为“红名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扣减诚信分(信用分)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纳。
2、对实行了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进度超过一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申请提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额,但额度不超过原缴纳金额的50%。
(二)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
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参与二星、三星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三)落实资金支持。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引进人才、拓展市场、创先争优等工作。
六、其他
(一)凡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五年内转出高新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本办法由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