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编号及标题
高农(农产品)罚﹝2021﹞5号
收获未达到休药期的农产品案
二、关键词
农产品/未达到/休药期
三、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2日,我机关收到《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高市监线移〔2021〕16号)。
2021年12月23日,我机关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7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刘兴华、杨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2022年2月21日,我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农(农产品)告〔2021〕5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元(大写:肆佰元整)。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履行完毕处罚决定。
五、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处理理由:当事人收获的乌鸡(样品编号:NCP2151***********09)经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3C)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获未达到休药期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之规定。
执法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六、案例点评
此案为收获未达到休药期的农产品案,收获未达到休药期的农产品是导致兽残超标并造成不合格农产品的典型。事后,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教育,并向全县农产品生产企业、大户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
我局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今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培训中再次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普及宣传,效果明显。在此案后的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我局将继续严格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