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靖江市财政局答复函
靖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靖行复第127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靖江市财政局,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靖江市人民法院不退还诉讼费的复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靖江市人民法院不退诉讼费的《举报投诉函》。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称:不属于其监督范围。申请人认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有对诉讼费用的监督管理、查处的职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靖江市人民法院不退还诉讼费的复函》。
被申请人称,财政部门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监督主要从国家财政收支监管的角度实施,其目的在于规范收支管理,维护诉讼费收支秩序,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财政监督关系。这种监督关系有别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财政部门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监督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某请求我局履行对靖江市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行为的监督职责,但对此类行政行为的监管并不属于我局行政法上的法定职责范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的载明、通知、退回和收取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范畴,财政部门无权干涉,据此,对于郑某让我局查处法院案件的请求,我局无行使权。根据靖委办〔2019〕59号关于我局三定方案的文件,我局主要针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我局目前尚未发现法院此类违规情况,并将继续加强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郑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更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我局认为郑某不符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出具的《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靖江市人民法院不退还诉讼费的复函》,对申请人反映的举报投诉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作出该决定的证据、依据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其举报的事项与其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