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住建局转凤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按新标准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事项的公告
凤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按新标准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费事项的公告
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全区各县(市)列为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县。为全面提升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的要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项收费标准,凤山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2020年10月08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凤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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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1.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行政审批不收费。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收费标准 |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规定。 (一)十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三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民用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要求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1.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500元; 2.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1000元; 3.其它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 说明:根据【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文件规定,我区已无人民防空非重点县,不再执行“其他县级(含县城)城市800元”收费标准。 (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项目总建设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 2.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元。 | |
收费依据 | 一、【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 3.《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防规〔2020〕1号 二、【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易地建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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