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地方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旱组织
2.4工作组
2.5专家库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
3.3预防
4 应急响应及行动
4.1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社会动员和参与
4.6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5.2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队伍保障
5.5技术保障
5.6信息保障
5.7 交通保障
5.8供电保障
5.9治安保障
6 善后工作
6.1灾后重建
6.2 水毁修复
6.3物资补充
6.4 滞蓄洪区运用补偿
6.5补偿要求
6.6 总结评估
6.7奖惩
7 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7.2预案演练
7.3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
8.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全市防汛防旱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扬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雨涝、风暴潮、山洪、干旱和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涵闸倒塌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注重灾前预防和综合减灾,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4.6坚持防汛防旱统筹,最大限度减小洪涝、干旱灾害影响。
2 组织体系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
2.1.1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副市长任指挥,扬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武警扬州支队副支队长任副指挥,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市防指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扬州海事局、省水文局扬州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人保扬州分公司、市城建控股公司、市交通产业集团、市水务投资集团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参与防汛防旱工作。
2.1.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全市防汛防旱的政策、规章、制度,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防汛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扬州军分区:协调驻扬部队、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按指令完成滞涝和清障等任务。
武警扬州支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抗洪抢险;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指导防汛防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防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市发改委:协调安排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防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协调保障灾区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工作,并按指令做好调运。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协调校舍防洪保安;协助组织学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防旱期间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有关防汛防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生产组织。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防汛防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防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防旱资金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及监测、预警和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湖库水质环境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协调城市房屋建筑及工地防台风安全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牌、店招标牌、霓虹灯等高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协助做好河道垃圾上岸后的收运处置工作。
市交通局:组织协调公路、水运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组织公路桥梁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灾国省干线的安全畅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助灾区转移撤退人员和物资运输;负责行洪及调水河道船舶和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市水利局:履行市防办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工程体系建设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协调指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市级防汛防旱物资储备、调用、管理;建立防汛防旱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联络机制;承担防汛防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查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受灾农业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恢复生产;组织监督渔船和养殖人员回港上岸避险。
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防洪保安;指导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市应急局: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助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防汛救灾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供销合作社:按计划负责草包防汛物资的储备与供应,并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调度。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市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扬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扬州段水域的航行警告发布、应急处置、水上搜救等工作。
省水文局扬州分局:负责提供雨情、水情信息,及时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难群众。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防洪保安,保证防汛抢险及抗旱排涝用电。
市电信公司:负责电信设施的防汛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讯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短信。
人保扬州分公司:根据保险条例,及时做好水旱灾害评估和理赔工作。
市城建控股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及其承担建设和管理项目的防汛安全工作;根据市防指统一安排,组织施工企业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市交通产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及其承担建设和管理项目的防汛安全工作;根据市防指统一安排,组织施工企业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市水务投资集团:负责所属企业及其承担建设和管理项目的防汛安全工作;根据市防指统一安排,组织施工企业参与抗洪抢险工作。
2.1.4 市防办职责
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防御水旱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地方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县级地方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
2.3 基层防汛防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工作。
2.4 工作组
市防指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支持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防汛防旱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市防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水旱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扬州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扬州支队、市水利局、市城建控股公司、市交通产业集团、市水务投资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信局、市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专家支持组由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参加水旱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市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救灾核灾组由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水旱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2.5专家库
市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防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2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3.2.1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建立社会化抢险力量联络机制。
(2)工程准备:对水毁工程及存在病险的江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防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对行洪排涝河道特别是城市河道的围堰、坝埂和阻水设施及时清除。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洪涝灾害、台风防御预案和各类江河湖库等防汛防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市内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 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防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海事等部门加强对相关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及行动
按洪涝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设置水位;
(3)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主要河湖低于设置水位;
4.1.2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数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设置水位;
(3)流域性、区域性工程及中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较大险情;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主要河湖低于设置水位;
(6)因旱影响某个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
4.1.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大洪水;
(2)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工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3)数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设置水位;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5)主要河湖低于设置水位;
(6)因旱影响多个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4.1.4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数个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主要河湖达到或超过设置水位;
(3)流域性重点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大江大河堤防发生决口,区域性骨干防洪重点工程或多处重要中小河道发生决口,中型水库或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持续严重干旱,长江低潮,丘陵山区水库接近死水位,塘坝干涸;
(5)主要河湖低于设置水位;
(6)因旱严重影响多个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
(详见***8.1)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指秘书长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及发展情况。市防指对相应防汛防旱工作进行部署。
(3)市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受影响地区县(市、区)防指按本级预案及市防指防汛防旱工作部署要求,落实防汛防旱工作措施,并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必要时,洪涝灾害受影响地区乡(镇)组织人员上堤巡逻检查,重点部位落实专人防守。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或委托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及发展情况,市防指对防汛防旱工作进行重点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指成员带班,市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市防指视情向相关县(市、区)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防旱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受影响地区县(市、区)防指按本级预案及市防指重点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开展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市防办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必要时,洪涝灾害受影响地区防指副指挥坐镇指挥,各乡镇防汛负责人带领抢险人员驻堤防守。防汛物资运至险工险段,并加高加固薄弱堤段及重点坍段的二道堤防和格堤。
4.2.3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指挥研究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对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防指。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市防指副指挥带班,市防办加强24小时防汛防旱值班力量,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及队伍准备,及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向相关县(市、区)派工作组、专家组,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受影响地区县(市、区)防指按本级预案及市防指的具体工作部署,全力组织开展防汛防旱及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市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视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6)受影响地区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坐镇一线指挥。必要时,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亲自上堤,加强防守,并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准备工作,视汛情发展及时进行转移。
4.2.4Ⅰ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指指挥研究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
(2)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工作目标,重点对策措施,全面部署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组织召开防汛防旱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汛防旱工作。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全市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视情市政府派出指导组,加强重点地区防汛防旱工作的督查指导。
(3)市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带班,市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防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组织抢险物资及抢险队伍,支持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工作组、专家组加强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工作指导。
(4)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及市政府和市防指的部署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受影响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直接领导,全力做好防汛防旱、抢险救灾工作,受影响地区县(市、区)防指按要求向市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6)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领导,市领导带领督查组坐镇一线,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督查指导,全市上下全力以赴防汛防旱。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江河湖库洪水
(1)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按照防御洪水预案,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视洪水上涨及工程情况,巡查人员驻堤巡查,及时封堵病险涵闸,加固薄弱堤段。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政府应进一步加固薄弱堤段、加固封堵涵闸,抢险队伍驻堤防守,部分抢险物资调运险工患段就近存放并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按照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指令要求,启用滞涝圩滞涝。
(5)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雨涝灾害
(1)当预报有暴雨灾害时,当地水利部门应视情调度水利工程预排预降河道水位,尽可能减小暴雨灾害影响。
(2)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全力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在圩区河道堤防防汛形势紧张时,应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控制圩区排涝速度和水位,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2)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及洪水情况,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撤离。
4.3.4 风暴潮灾害
(1)相关地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责任人按预案上岗到位,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报同级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组织出江、出湖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组织风暴潮可能经过的地区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3)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和危房、工地、供水、供电、供气、广告牌、脚手架、高空危险物等各类危险源排查和应急加固,督促对病险水工程及河湖堤防迎风浪口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风暴潮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预降河湖库水位,城市低洼易涝地区应做好应急排涝准备。
(4)必要时,地方政府应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3.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当堤防、水闸、水库大坝出现管涌、变形位移等可能发生决口、垮塌险情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快控制险情,避免决口、垮塌事件发生。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在全力抢险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3)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4.3.6 干旱灾害
(1)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2)地方政府组织力量突击疏浚淤积河道,全力开启多级提水泵站抽水或临时架机进行河道多级补水,努力保证抗旱水源。
(3)视情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努力保证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4.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办书面报告。
(3)市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省防办。
(4)各县(市、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4.2 信息发布
(1)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市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防旱动态信息。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防旱动态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5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4.6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6.1市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4.6.2当出现以下条件时,市防指视情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2)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安排防汛防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防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物资保障
各级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防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4队伍保障
防汛防旱抢险队伍由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电力、海事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技术保障
市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加强对县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市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市水利局承担防汛防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市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汛防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旱救灾物资运输;滞涝区滞涝时,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滞涝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善后工作
6.1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2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防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滞蓄洪区运用补偿
滞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财政、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5补偿要求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防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价补偿。
6.6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防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6.7奖惩
6.7.1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并妥善安排。
6.7.2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市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
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预案演练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组织扬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扬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
8.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8.1.1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一般洪水,即当长江大通来量超过60000立方米每秒;淮河入江水道下泄流量超过6000立方米每秒;
(2)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以下水位:三江营高潮位4.80米(废黄河高程,下同);高邮湖水位8.00米;三垛水位2.00米;泗源沟闸上水位6.00米;
(3)流域性工程、区域性工程出现一般险情;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抗旱水源较紧张,丘陵山区可用水源不足50%,塘坝可用水源不足40%;
(5)主要河湖低于以下水位:高邮湖5.50米;邵伯湖4.50米;射阳镇水位0.90米;
8.1.2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较大洪水,即当长江大通来量超过70000立方米每秒;淮河入江水道下泄流量超过8000立方米每秒;
(2)数个县(市、区)发生洪涝灾害;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以下水位:三江营高潮位5.30米;高邮湖水位8.50米;三垛水位2.50米;泗源沟闸上水位6.50米;
(3)流域性、区域性工程及中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较大险情;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自引江水较困难,丘陵山区可用水源不足30%,塘坝可用水源不足20%;
(5)主要河湖低于以下水位:高邮湖水位5.20米;邵伯湖水位4.20米;射阳镇水位0.60米;
(6)因旱影响某个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
8.1.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大洪水,即当长江大通来量超过80000立方米每秒;淮河入江水道下泄流量超过10000立方米每秒;
(2)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工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3)数个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以下水位:三江营高潮位5.80米;高邮湖水位9.00米;三垛水位3.00米;泗源沟闸上水位7.00米;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丘陵山区水库可用水源不足10%,塘坝接近死水位,自引江水困难;
(5)主要河湖低于以下水位:高邮湖水位5.00米;邵伯湖水位4.00米;里下河射阳镇水位0.30米;
(6)因旱影响多个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
8.1.4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结合气象预报,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市或局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即当长江大通来量超过90000立方米每秒;淮河入江水道下泄流量超过12000立方米每秒;
(2)数个县(市、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主要河湖达到或超过以下水位:三江营高潮位6.20米;高邮湖水位9.50米;三垛水位3.15米;泗源沟闸上水位7.23米;
(3)流域性重点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大江大河堤防发生决口,区域性骨干防洪重点工程或多处重要中小河道发生决口,中型水库或重要小型水库出现垮坝;
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数个县(市、区)持续严重干旱,长江低潮,丘陵山区水库接近死水位,塘坝干涸;
(5)主要河湖低于以下水位:高邮湖水位4.80米;邵伯湖水位3.80米;里下河射阳镇水位0.00米;
(6)因旱严重影响多个县(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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