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浩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来宾市兴宾区浩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X1
法定代表人:韦桂勇
住所: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莆田村民委新安村一、二队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兴环罚字〔2021〕40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捌佰捌拾元(¥19688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出分期缴款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同意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来兴环分缴字〔2022〕14号),同意你公司分期缴纳罚款,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缴齐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9.688万元 。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黎美春 0772-4772319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裕达新世纪A区4栋206室
邮编:546100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