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地方特色让实施性法规有效管用
7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这次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我省实际,对上位法进行补充、细化和量化,体现山西特色,增强可操作性,是我省实施性法规立法的一次成功探索。
实施性法规,是指地方立法机关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实施(施行)办法、细则、条例等法规。在我省实施性立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篇章结构上力求“形式完整”,内容上大量重复上位法的情形,既有损上位法权威,浪费立法资源,也容易造成“千篇一律”、没有特色,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围绕这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制定实施性法规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旨在提高实施性法规质量,更好发挥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立法实践,探索出制定实施性法规中要把握好的三个原则:一是要实事求是确定法规结构形式,不在篇章结构上追求与上位法“一一对应”,不要“穿靴戴帽”,不求“小而全”“大而全”,在不影响表达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简易结构。二是要转变观念做“减法”,不在内容上搞“上下一般粗”,而是要“管用几条制定几条”“需要几条制定几条”,最大限度保证“不抄”。三是要立足操作做“加法”,根据本省实际,在上位法的补充、细化和量化上下功夫,既保证法规的合法性,又让法规接了地气、便于执行。
为最大限度避免重复上位法的情况,《若干规定》中明确:“制定实施性法规,一般不得重复、照抄上位法。”并明确了四种可以援引或者重复上位法的情形,强化了“对上位法非必要不援引”原则。同时,建立了法规条文标识制度和法规草案重复上位法比例量化审查和退回机制,对重复上位法的条文作出专门标识,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对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达到整部法规内容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作进一步完善。在守住“不抄”底线的同时,《若干规定》明确,实施性法规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要求,努力做到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有效管用。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宗教事务条例修改过程中,按照“非必要不援引,注重精细化”的方式,首先删除了31条照搬上位法的条款,最大限度避免照抄照搬;同时,在认真研究山西宗教工作实际后认为,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是宗教工作的重点,条例要想管用,就要重点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最后通过的条例29条,这三个方面内容就占到了近80%,既保证了该条例的合法性,也使条例更接地气。
在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把重点放在补充上位法未作规范的内容和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内容上,尤其是针对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设置了专门条款。比如,在资金支持方面突出了4个“1”,即财政安排1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六新”建设;设置1支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建立1个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针对我省规上企业数量少的现状,设置1项奖励资金,鼓励中小企业小升规。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时,根据我省煤化工企业比较多的实际,在条例中增加了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的相关内容,使条例更有“山西味”。(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