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188号提案关于保障我市生猪养殖用
(A类)
菏自然资规复字〔2020〕11号 签发人:李建刚
对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
第188号提案的答复
李明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我市生猪养殖用地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动对接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保障生猪生产的用地,是夯实生猪稳产保供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对此,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与畜牧主管部门和生猪养殖企业对接,及时了解用地需求,主动引导和协助养殖项目合理选址,统筹安排生猪养殖用地。一是主动介入重点生猪养殖企业用地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的我市生猪养殖企业用地需求名单,及时安排涉及的6个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对接9个用地项目,全面了解项目用地需求、选址情况、用地手续办理情况等,通过对接,全市9个生猪养殖项目用地共需土地4050亩,其中有4个项目选址全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共计1920亩。针对对接实际情况,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积极研究解决方案,分类施策,缓解了企业用地难题。二是大力支持地方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鼓励稳步扩大养殖规模,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生猪生产。三是认真做好设施农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了解用地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养殖用地有关问题。
二、用足用地支持政策,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认真研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吃透文件精神,用足用好政策。一是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按农用地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二是允许少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政策规定,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但由于我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率较高,大型养殖企业用地很难避开永久基本农田,对于市重点养殖企业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在下步的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时尽量予以调整补划。三是放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对生猪养殖生产用地规模不再作出统一规定,养殖企业按照农业畜禽行业标准,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50亩。按照“节约资源、集约经营”的原则,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四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签订用地协议并提供建设方案的方式即可获得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养殖场(户)向乡镇政府备案。简化了备案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据县区统计,今年1-5月全市共办理生猪养殖用地手续25宗,面积4770亩,有力促进了全市生猪生产恢复。
三、强化日常监管,提高设施用地利用率
积极落实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依据职责认真做好养殖设施用地指导工作,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生猪稳产保供信息,掌握养殖用地需求,加强对养殖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防止擅自改变养殖用途和低效利用土地,为生猪生产提供用地保障。对于您在提案中提出的“进一步简化设施农用地手续,直接到乡镇政府备案”等建议,2020年5月6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此外,我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划定了一般农地区,确定一般农地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因此,我市各级土地规划中是包含畜牧养殖用地的。巨野县“四提供一回收(即:统一提供仔猪、统一提供饲料、统一提供兽药、统一提供技术服务,统一回收产品)”的发展模式,这种“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值得推广。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推动观念转变,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用地的意识。公开了办事程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监督,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优良作风进一步显现。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请继续关注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开展,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市更加健康和谐发展。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
(联系单位: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科
联系电话:0530-5380170)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