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斌关于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
近日,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便于领会和贯彻执行,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斌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提高新建小区、既有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补足“15分钟生活圈”养老服务短板,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改善居家社区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质量,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享过安详、快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未配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推动《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落实落地,有效解决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制定出台《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二)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城镇居住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022年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
(三)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根据鲁政办字〔2018〕18号,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政府资助建成的公有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四)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移交、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方案》主要特点
(一)明确任务要求。强调要全面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步”工作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推动排查问题全面解决。并就设施规划、设施配建、移交利用、制度机制建设等情况提出了政策要求和检查整改要求。
(二)细化工作步骤。将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按照时间节点分为部署动员、清查摸底、整改落实、总结督查四个阶段,并就各阶段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
(三)完善依法依规处置机制。按照《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执法主体和惩戒措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权属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按约定和时限移交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限期移交,依法进行处置。对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置。
政策原文:http://www.heze.gov.cn/art/2021/2/24/art_209567_10342525.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