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菏政办发〔2022〕11号菏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
一、起草目的
一是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市政府要求,我市作为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其他城市,对新市民、青年人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盘活市场存量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明确主体责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主体责任是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和省级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措施和支持政策,建立完善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和政策联动机制。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借鉴德州、滨州、东营、日照等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各相关部门职责,起草了《菏泽市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12个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意见》指导思想。《实施意见》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住不炒、坚持住房民生属性,切实保障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城市建设重点片区、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合理做好测算,制订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全覆盖,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三是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四是严格项目审核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资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人(指运营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位)提出认定或退出申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方式、项目规模、建设资金筹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运营管理模式、成本收益分析等内容。审查结果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居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年度计划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拟新筹集数量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拟发放数量。每年9月中旬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需求科学确定当地下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经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汇总形成全市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相关部门,待省计划下达后向社会公布。六是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行联合验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改建、改造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七是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查处违规出租、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三)落实落细支持政策。一是落实土地政策。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权属管理,各县区要科学利用存量资源,选择适当土地供应方式,对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实行一地一策,落实相关土地支持政策。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完善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强化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足额保障列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三是落实税费优惠。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加强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五是强化配套公共服务能力。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以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街道(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四)明确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发展目标。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补齐住房供应结构短板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参照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城市人口变化情况,分析收入与房价比、房租与房价比,科学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部门联审联动和协调工作机制,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明确项目认定、监管和支持政策落地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开展监测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监测评价机制并组织实施。
政策原文:菏政办发 〔2022〕11号菏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