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甘肃省天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天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
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在甘肃省普查办的精心组织和指导下,我市各县区各部门和各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天水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我市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市普查对象数量3428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637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14个,生活源245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9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52万吨,氨氮792.12吨,总氮2978.27吨,总磷 386.03吨,动植物油486.54吨,石油类3.28吨,挥发酚 0.01千克,氰化物 0.16千克,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57.09千克。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0万吨,氮氧化物2.18万吨,颗粒物6.20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3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637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县区:麦积区175个,秦州区167个,武山县80个,秦安县74个,甘谷县64个。上述5个县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87.9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7个,非金属矿采选业61个,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5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9.72%。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147套,设计处理能力2.58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268.89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63.56吨,氨氮18.92吨,总氮56.60吨,总磷5.45吨,石油类3.28吨,挥发酚0.01千克,氰化物0.16千克,重金属0.08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498.73吨,医药制造业158.35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27.0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90.86%。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8.50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5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2.7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78.38%。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9.44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8.96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7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3.3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21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26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8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78.35%。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67吨,专用设备制造业0.42吨,通用设备制造业0.1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98.6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第一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07吨,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医药制造业1.22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0.29吨,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0.1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100%。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59.94千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4.40千克,医药制造业0.16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99.41%。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22套,脱硝设施29套,除尘设施858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492.10吨,氮氧化物3624.03吨,颗粒物3.4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32.91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647.88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03.33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1.00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6%。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033.66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33.87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111.0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6%。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92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49.30吨,金属制品业1346.2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95.7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气机械与器材制造业201.35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139.61吨,医药制造业114.1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4.6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85.00万吨,综合利用量54.2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56万吨),处置量29.91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吨),本年贮存量3.37万吨,倾倒丢弃量50.27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0.01万吨,年末累积综合利用和处置量32.5999吨,年末累积贮存量0.01万吨。
三、 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7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4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14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9万吨,氨氮221.12吨,总氮1505.29吨,总磷247.18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4.38吨,总氮191.51吨,总磷12.20吨。
秸秆产生量为117.64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04.37万吨,秸秆利用量84.53万吨。
地膜年使用量1.07万吨,地膜累积残留量4101.99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38万吨,氨氮206.43吨,总氮1312.60吨,总磷234.80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378.98吨,氨氮36.04吨,总氮324.33吨,总磷83.50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72吨,氨氮0.31吨,总氮1.19吨,总磷0.17吨。
四、 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450个。其中:行政村2172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204台,储油库2个,加油站72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2万吨,氨氮518.84吨,总氮1374.62吨,总磷133.05吨,动植物油486.54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76.79吨,氨氮 435.17吨,总氮1122.47吨,总磷99.29吨,动植物油117.21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31万吨,氨氮 83.67吨,总氮252.15吨,总磷33.76吨,动植物油369.33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490.00吨,氮氧化物3860.00吨,颗粒物2.7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9339.77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52.23吨,氨氮33.23吨,总氮41.76吨,总磷0.35吨,重金属72.57千克。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01千克,氮氧化物0.01千克,颗粒物0.26千克。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8个,污水年处理总量4199.29万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7个,处理污水4196.69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个,处理污水2.60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9826.75吨,氨氮1928.57吨,总氮1948.28吨,总磷77.34吨,动植物油92.09吨。
干污泥产生量1.17万吨,处置量1.17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0个,垃圾处理量39.59万吨,其中:填埋39.53万吨,焚烧0.06万吨,其他方式处理0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1个,其中单独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1825.00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338.00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0吨、医疗废物1338.00吨、其他危险废物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0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59.73万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99.79万千瓦。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43万吨,颗粒物557.00吨,挥发性有机物3760.11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9360.94吨,颗粒物271.13吨,挥发性有机物3176.38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908.17吨,颗粒物286.41吨,挥发性有机物583.73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868.27吨,颗粒物120.81吨,挥发性有机物306.28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023.84吨,颗粒物165.06吨,挥发性有机物276.24吨;
注释
1.本公报资料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和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资料。
2.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天水市统计局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