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以在线访谈方式对新修订的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进行解读。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现将在线访谈内容分两期附录如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正处员付威杰。付威杰同志,您好!
解说: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主持人:本条是关于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该如何准确理解?付威杰:拉票贿选直接冲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动摇党的干部工作根基,危害党的政治生态,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充分体现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