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沙征地安置公告〔2021〕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荆州市沙市区2021年度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凤翔路道路景观提升及通用航空专用道工程)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以来,沙市区人民政府对拟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占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组织编制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沙市实验林场国有土地进行使用,现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沙市实验林场,拟使用国有土地共计3.1688公顷。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国有土地3.1688公顷,其中农用地2.8256公顷(含耕地2.5317公顷)、建设用地0.3432公顷;涉及地上房屋1670平方米、其它树木7350棵。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本次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共涉及Ⅴ类等1个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2万元/公顷。本次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总费用为228.1536万元。
1、土地补偿费:使用国有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28.8万元/公顷,使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72万元/公顷,本次使用国有土地补偿费为118.7842万元。
2、安置补助费:使用国有耕地安置补助费按43.2万元/公顷,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安置补助费为109.3694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执行《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沙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2]22号)文件规定,标准为3.6万元/公顷。本次使用国有土地青苗补偿费为9.1141万元。
(三)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执行《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沙市区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0]22号)文件规定。本次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地上房屋1670平方米,房屋补偿金额304.0000万元;其他树木7350棵,补偿金额73.5000万元;其他附着物补偿金额3.6000万元。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经调查,该批次占用的国有土地涉及的耕地未确权到户,被占地农民可暂不纳入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四、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2021年12月30日前)到沙市实验林场办理补偿登记。
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2021年12月30日前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上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申请听证事项
对本次使用国有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被占地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法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若被占地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法人)需要申请听证,请在本告知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占地的单位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本次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听证的,沙市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异议反馈渠道
被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沙市区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市区分局反应(联系人:郭敏,电话:0716-8102182)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沙市实验林场。并已在沙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shashi.gov.cn/。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