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2022年5月12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101街分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101街,依法对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101街分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306749),报告显示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101街分公司经营的“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检测结果为0.78,标准指标为≤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此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韭菜,该店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5月2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不得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但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经我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7.0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该公司在2022年5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1.第一时间对正在销售的韭菜下架,并向我局提交抽检批次韭菜的相关进货查验资料,同时将情况反馈采购部门,通知韭菜的供货商,积极配合调查;2.第一时间开展内部自查,每天另行抽查10个品种;3.组织采购人员开会说明情况,统一思想引起重视,并派专人负责采购商品的监管,强化门店各岗位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