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催缴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通知
襄樊市外事侨务局文件
襄外侨发[2006]49号
关于催缴因公护照(通行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处交部通知和省外办鄂政外办[2006]74号文件精神,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通行证),其中公务护照由市外侨局收缴后交省外办保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收缴后由市外侨局负责统一保管。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将近三年来为因公出国(境)人员申办的护照(通行证)催收、登记,于12月10日前交市外侨局外事管理科。逾期不交者,市外侨局将报省外办暂停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出国(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文学、汪珂
联系电话:3610511(兼传真)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