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改革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宝价字〔2015〕34号
关于转发《关于改革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县中医院、县皮肤病防治院: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5]2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应县物价局
2015年7月31日
抄送:县卫生局、县物价局检查分局、信息监测中心。
宝应县物价局综合科 2015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8份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医〔2015〕214号
关于改革医疗机构制剂价格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改革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患者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二、医疗机构制剂不同于普通药品,不得在市场销售、缺乏竞争,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前,需先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在收费场所公示一周,价格水平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各地价格部门要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做到放管结合,及时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信息,尤其对调整幅度大、调整频次多、与市场同类药品价格差异大的医疗机构制剂加强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
四、此前有关制剂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医疗机构制剂报送信息表格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7月27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省医改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宁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印发
***:
医疗机构制剂报送信息表格
金额单位:元
制剂名称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原价格 | 调整 价格 | 调价 原因 | 定价医疗机构 |
填表人: |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