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资助参合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民政办:
根据《宝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宝政规〔2014〕2号)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资助参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合对象范围
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孤儿、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孤老和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等5类对象。
二、资助标准
2015年参合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含大病保险),对确定的5类对象由县给予全额资助,资助经费由县医疗救助专户直接拨付给县合管办。
三、上报参合名册
各镇(区)按一季度人数形成5类对象到户到人参合名册,并与所在镇(区)合管办做好对接,名册于报局社会救助科。对具有双重身份的对象,不得重复参合;已参加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外地参保参合的,与本人做好对接,可不再资助参合;与村(居)做好对接,不得再向资助对象个人收取参合费用,避免重复缴费。
四、相关要求
各镇(区)务必按要求及时上报参合名册,对未按时上报参合名册、参合名册信息错误,造成未能统一资助参合的,由各镇(区)自行处理。参合工作到位后,确保参合证件及时发放到户,并做好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的信息维护工作。
宝应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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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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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