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和市人社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发布我县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279元,扬州市为44689元,宝应县为39976元。
二、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如用人单位实际人均月工资低于1794元的,按1794元确定;上限按不超过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确定。
四、企业参保人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上限按不超过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820元)确定。
五、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六、关于应保未保需补缴的,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不低于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中断保险需续保的,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2025元确定。
七、本通知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3年7月执行。
八、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其待遇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抄送: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