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几点思考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是否安全运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总体上比较好,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保基金监管出现失察、失控的原因很多,但有三点是共性的,即:学习教育不到位,致使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监控制度不健全,致使一些人有机可乘;监督管理不力,致使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如何才能使社保基金的监管到位,确保其安全运行?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努力。
一、筑牢思想根基,形成“不想为”的自律防线
(一)加强政治纪律和党风廉政教育。要把廉政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要求,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增强公仆意识。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读书演讲比赛、发廉政短信、廉政书画上墙和举办节日文化晚会等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通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展览和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使廉政教育入心入脑,以增强干部职工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组织学习法纪条规。组织学习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增强干部职工自我约束力;要加强基金安全和基金纪律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基金是社保“生命线”意识和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
(四)营造奋发向上的良好环境。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将考核评价结果与奖惩相结合,健全定期轮岗、竞争上岗机制。对违规违纪的苗头,要及时发现、坚决遏止。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在工作上。
二、筑牢制度根基,形成“不能为”的约束防线
(一)科学设置岗位,严格落实责任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确保各科室、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要明确每个科室的业务范围,并将内部岗位职责细分到具体人,明确各岗位或每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操作中的责权划分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完善内控制度,发挥制度的约束力。在基金征缴、管理、分配、拨付等重大问题上,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防止一个人说了算或暗箱操作。社保基金的预算、征缴、进入专户、使用和结余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制定出工作制度,使内控制度覆盖所有的业务环节,形成用制度约束社保基金运行的全过程。
(三)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各环节间传递信息的表格,均要认真复核确认无误;各相关科室、相关岗位不得越权经办业务,办理的相关业务要进行相互复核和交接签字手续。要把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操作规程进行整合,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采取“流水作业,分块管理”的模式,形成各经办环节既相对独立,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流程。
(四)运用现代技术,加强信息系统控制。要搞好内部网站建设,使信息系统网络覆盖所有业务经办流程,实现基金从“入口”至“出口”的全过程,钱不过手的“零现金”运行机制。要实行信息系统操作专人、专机、专管制度,明确业务操作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职责和权限;要将操作系统口令与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分开分专人管理,严禁非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要对数据变更、数据修改,作出明确规定,对更改的信息要***记录,经常抽查核对。要实施有效用户管理和密码管理,定期对数据库及重要资料进行安全备份,并异地存放。
三、筑牢监管根基,形成“不敢为”的严控防线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基金监管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的保证。首先,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常研究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定期不定期对基金政策执行和管理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公布。其次,各社保基金经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监管领导小组,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随时对本单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本单位社保基金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强化内部监督。要积极探索基金内部监督方式方法,研究制定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并以事前监督为主的监督机制,以实现事前制度控制、事中复核控制、事后检查控制的目的。要利用社保经办机构各岗位和业务流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工作机制,定期分析基金运行状况,排查解决安全隐患,并依据基金内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现场监督制度和内部举报制度,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随时抽查。对重点部位实行重点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社保经办机构应与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的合力,共筑基金“监管网”。
(三)强化外部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政策及各项业务经办内容、办事程序、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等,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政策、工作流程、办事内容等公开透明;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社保基金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人大、政协汇报,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要积极推行“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设立信息查询及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打造“阳光社保”。
(四)强化关键部位监督。要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对会计管理权限、基金使用、操作程序等方面的监督;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按照不同险种分账核算,各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单独运行不相互挤占的原则实施;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会计各岗位的职责范围;要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受理发放、待遇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财务收支审批要实行分级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越权代办。
(五)严格落实永续责任追究制度。所谓永续责任追究就是变“人走章留”为“章随人走”,让责任伴随工作人员终身。此制度是防止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提高工作责任心,维护基金安全运行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对社保经办人员在经办业务过程中,凡因责任心不强或利用职务之便,损公济私造成保险基金损失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无论发生了多长时间,无论本人现在是否还在本单位工作,都要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犯错误期间领导的责任。
(作者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杨旭明 朱言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