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顺德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在本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住户(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等所有环卫服务环节的费用。
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取消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原有的卫生清洁费等相关收费。
第五条 区建设局是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及各镇、街道环卫管理部门、供水公司等配合区建设局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费标准由区建设局会同区物价局制定,并根据生活垃圾的实际处理成本,通过听证适时调整。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市物价、财政和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居民每月每户12元;
(二)出租屋按实际居住人数收取:5人以内(含5人)每月每户12元,5-10人(含10人)每月每户17元,10人以上每月每户22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工厂企业等,根据实际产生量按180元/吨计收;
(四)餐饮服务的商业经营户按营业场地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40元,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12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8元;
(五)其他商业经营户按营业场地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月每户20元,5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户每平方米0.4元。
(六)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其现居住地征收。
第八条 居民、暂住人口的住所与所从事商业经营服务活动的场所相连(俗称“前店后居”或“下店上居”)的,分别按各自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一户主在同一镇(街道)内拥有2套或以上自住房屋的,按一户收费;在不同镇(街道)内的分别收费。
第九条 对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参照过去环卫管理部门的垃圾量记录或收费金额初步确认每月的收费金额,并视具体情况每季度予以调整,内有居民、外来暂住人员居住时,统一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计收。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减免其每年7月、8月的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商业经营户的营业场地面积包括直接用于经营的室内和露天场地面积,不包括非展销用途的停车场和储物间。综合性的工商户,即只有部分营业场地面积是用于餐饮服务的,分别按餐饮面积和其他商业经营面积的收费标准征收。
第十一条 出租屋的实际居住人数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不能确定人数时,按每月每户12元征收。出租屋内分隔成多个单位单独出租的,按多户征收。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单位负责确定各征收对象的具体收费金额,并与征收对象签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协议书。对有水表的征收对象,由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委托供水公司每月随水费征收;对自备水源供水、或二次(级)供水范围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等无法由供水公司代收的,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收费人员按月收取。
每月22日前,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各征收对象的具体收费金额并通知代收单位。每月22日(公休日顺延)全区统一扣费。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用于缴纳相关税费的数额存入各镇、街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将余额全数于月底前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低保户等困难家庭和福利院,持相关证件到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获批准后可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使用经税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服务性***,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
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税务管理部门申报税项并缴交税费。代收部分可委托代收单位派发***。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公园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存入区财政局设立的财政专户,并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和物价局共同监管。专款用于支付我区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从缴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中分别下拨1%给代收单位和代扣费银行作为代收手续费。
各镇、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将代收单位和代扣费银行的手续费数额报区建设局审核,然后由区财政局统一下拨。
第十八条 对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划拨给各镇、街道的部分,由区建设局核实后报书面材料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下拨至各镇、街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户,用以支付有关费用。各村、社区的费用由镇(街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下拨。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须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收费的行为,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区物价、财政、审计、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主动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或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或由区建设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