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打滚受法律保护
■ 现实困惑
程某自营一小型公司,近期资金周转不畅,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程某向做礼品生意的祝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每年的12月15日支付当年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那么,双方的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 律师说法
双方的约定不合法,其约定明显属于复利,也就是民间俗称的“驴打滚”。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所以,虽然祝某与程某就借款利息作了约定,但其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摘自《佛山市民法律读本》2015年10月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