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顺德北滘高村佰仲电子厂)
顺德北滘高村佰仲电子厂(无证照经营,实际经营者:黄建强,身份证号码:4406***********072、何旭夫,身份证号码:4406***********652、赵锦垣,身份证号码:4406***********617、赵崇标,身份证号码:4406***********737):
我局在查处柯练培等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45号)。
经查,你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违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存在拖欠柯练培等人2016年9至11月工资共34***5元的行为。2017年4月18日开始我局以电话、短信、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45-1号), 2017年5月2日我局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7〕第45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证明》、《调查笔录》、《工资明细表》和《投诉员工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顺德北滘高村佰仲电子厂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予行政罚款7000元。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先生 梁先生 电话:0757-26675199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0号
邮编:528311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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